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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国城市管理先进集体和优秀工作者的通知

作者:佚名    法规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5


建办城函[2006]6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与交通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日益重要,人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广大城市管理工作者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促进城市管理能力提高,经研究,建设部决定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城市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评选范围

  1、城市管理先进集体: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中推荐评选;

  2、城市管理先进个人:在从事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干部、基层工作人员、协会和科技工作人员中推荐评选;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以城市管理部门和个人为主,个人必须从事城市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二、评选推荐条件要求

  积极理顺城市管理及其执法体制,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成效显著,队伍素质高,管理体制顺,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积极开展中央和国务院部署的各项集中整治活动,为维护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积极探索研究、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并且运行正常,城市管理工作成效明显;开拓进取,主动协调,积极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广12319城管服务热线,为建立城市管理新模式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评选推荐名额(附件1)

  四、申报和评选程序

  1、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所分配名额(附件1)和推荐要求,组织各城市(区)申报。

  2、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城市(区)申报的集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及工作业绩等进行初审,填报推荐表(附件2、3),一式三份,审查盖章后报建设部城建司市容环境管理处。

  3、建设部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审查批准全国城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并根据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评选出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10个“先进集体标兵”和10名“先进工作者标兵”。

  五、其他事项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在10月31日之前完成初审推荐工作,并将推荐表及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等有关材料报建设部城建司市容环境管理处。

  联 系 人:城建司市容环境管理处 孙金荣、袁江

  联系电话:010-58933434,58934756

  传  真:010-58934664

  地  址:(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附件:1、全国城市管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城市管理先进集体推荐表

     3、全国城市管理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七日


  附件1:
全国城市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序 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进集体推荐名额先进个人推荐名额
1北京市23
2天津市23
3河北省36
4山西省36
5内蒙古自治区36
6辽宁省36
7吉林省36
8黑龙江省36
9上海市23
10江苏省46
11浙江省46
12安徽省36
13福建省36
14江西省36
15山东省46
16河南省46
17湖北省36
18湖南省36
19广东省46
20广西壮族自治区36
21海南省25
22重庆市23
23四川省46
24贵州省36
25云南省36
26西藏自治区24
27陕西省36
28甘肃省25
29青海省25
30宁夏回族自治区25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5
3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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